众星资源国家规范 > 道路桥梁 >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附条文说明] JTGB01-2014

6 桥涵

6.0.1 一般规定
    1 桥涵应根据公路功能、技术等级、通行能力及防灾减灾等要求,结合水文、地质、通航和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设计。
    2 桥涵应按照安全、耐久、适用、环保、经济和美观的原则,考虑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便于施工和养护等因素,进行全寿命设计。
    3 桥涵应与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特殊大桥宜进行景观设计。
    4 桥涵的设置应结合农田基本建设考虑排灌的需要。
    5 特大桥、大桥桥位应选择河道顺直稳定、河床地质良好、河槽能通过大部分设计流量的河段,并应避开断层、岩溶、滑坡、泥石流等不良地质地带。在受条件限制而选取不利桥位时,必须采取防控措施并进行严格论证。
    6 桥面铺装应有完善的桥面防水、排水系统。
    7 桥涵跨径小于或等于50m时,宜采用标准化跨径、装配式结构、机械化和工厂化施工。
    8 对于分期修建的桥梁,应选择先期与后期易衔接的结构形式。
    9 桥涵应设置维修养护通道,特大桥和大桥应设置必要的养护设施。

6.0.2 桥涵分类规定如表6.0.2。

表6.0.2 桥涵分类
表6.0.2 桥涵分类

    注:1.单孔跨径系指标准跨径。
        2.梁式桥、板式桥的多孔跨径总长为多孔标准跨径的总长;拱式桥为两端桥台内起拱线间的距离;其他形式桥梁为桥面系车道长度。
        3.管涵及箱涵不论管径或跨径大小、孔数多少,均称为涵洞。
        4.标准跨径:梁式桥、板式桥以两桥墩中线间距离或桥墩中线与台背前缘间距为准;拱式桥和涵洞以净跨径为准。

6.0.3 有桥台的桥梁,桥梁全长应为两岸桥台侧墙或八字墙尾端间的距离;无桥台的桥梁,桥梁全长应为桥面系的长度。

6.0.4 桥涵标准化跨径规定如下:0.75m、1.0m、1.25m、1.5m、2.0m、2.5m、3.0m、4.0m、5.0m、6.0m、8.0m、10m、13m、16m、20m、25m、30m、35m、40m、45m、50m。

6.0.5 桥涵设计洪水频率应符合表6.0.5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6.0.5 桥涵设计洪水频率
表6.0.5 桥涵设计洪水频率

    1 二级公路的特大桥以及三、四级公路的大桥,在河床比降大、易于冲刷的情况下,宜提高一级设计洪水频率验算基础冲刷深度。
    2 沿河纵向高架桥和桥头引道的设计洪水频率应符合本标准第5.0.2条路基设计洪水频率的规定。
    3 多孔中小跨径的特大桥可采用大桥的设计洪水频率。

6.0.6 桥面净空应符合本标准第3.6.1条公路建筑限界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车道公路上的特大桥为整体式上部结构时,中央分隔带宽度应根据所采用的护栏形式确定。
    2 特大桥的路肩宽度经论证后可采用表4.0.5-1的最小值。
    3 路、桥不同宽度间应顺适过渡。
    4 桥上设置的各种管线、安全设施及标志等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

6.0.7 桥下净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航或流放木筏的河流,桥下净空应符合通航标准或流放木筏的要求。
    2 跨线桥桥下净空,应符合被交叉公路、铁路、其他道路等建筑限界的规定。
    3 桥下净空应考虑排洪、流水、漂流物、冰塞以及河床冲淤等情况。

6.0.8 桥梁及其引道的平、纵、横技术指标应与路线总体布设相协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桥上纵坡不宜大于4%,桥头引道纵坡不宜大于5%。
    2 对于易结冰、积雪的桥梁,桥上纵坡宜适当减小。
    3 位于城镇混合交通繁忙处的桥梁,桥上纵坡和桥头引道纵坡均不得大于3%。
    4 桥头两端引道的线形应与桥梁的线形相匹配。

6.0.9 渡口码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渡口位置应选择在河床稳定、水力水文状态适宜、无淤积或少淤积的河段。
    2 直线码头的引道纵坡宜采用9%~10%,锯齿式码头宜采用4%~6%。
    3 车辆上、下渡船的引道路面,应采取必要的防滑措施。
    4 二、三级公路的码头引道宽度不应小于12m,四级公路不应小于10m。

6.0.10 桥涵改扩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桥涵(含拼接新建部分)应满足现行设计标准的要求。
    2 对直接利用的原有桥涵,应进行检测评估并满足原设计荷载标准要求,二、三、四级公路提高等级时其极限承载能力应满足或采取加固措施后满足现行标准的要求。
    3 拼接加宽利用的原有桥涵,应进行检测评估并满足原设计荷载标准要求,且其极限承载能力应满足或采取加固措施后满足现行标准的要求。
    4 整体拼接桥梁的桥下净空,不应小于原设计标准。
    5 对直接利用或拼接加宽的桥涵,应提出有针对性的运营管理和维护措施。

6.0.11 桥涵主体结构和可更换部件的设计使用年限规定如表6.0.11。

表6.0.11 桥涵设计使用年限(年)
表6.0.11 桥涵设计使用年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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